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十月慶典回國僑胞參加旅遊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僑商輔字第1120300935 號 令
法規體系: 僑民經濟金融類
圖表附件: 附表一至四.pdf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歡迎海外僑胞每年回國參加雙十國慶活動,配合推動國內觀光,特訂定本要點。

二、慶典旅遊補助之僑胞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當年之八月一日(含)以後入境者;其入境及檢疫相關事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於本會十月慶典回國僑胞接待服務處完成報到手續,領得十月慶典「僑胞證」,參加「國慶晚會」、「國慶大會」或「國慶焰火」等國慶籌備委員會公布之相關慶典活動其中一項或參訪本會i僑卡特約商店。「僑胞證」含正、副聯二部分,其中副聯係供參加及申請慶典旅遊補助使用,遺失不補發。 
(三)持僑胞證副聯正本參加經本會核備之國內合格旅行社(以下稱作承作旅行社)提供之三天兩夜以上國內旅遊活動。

三、補助金額及發放:
(一)補助金額:由本會補助每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二年為擴大推動「疫後振興」,持續振興國內產業經濟,補助每人新臺幣三千元。(若全額旅費未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依全額旅費覈實補助)。
(二)補助款轉發單位:承作旅行社。

四、慶典旅遊補助相關事項:
(一)本要點所稱之慶典旅遊活動:指自九月二十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間內辦理完成之國內三天兩夜以上之旅遊活動。    
(二)欲承作慶典旅遊之旅行社應於九月十日前向本會申請核備,其資格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1.為綜合旅行社或甲種旅行社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三條公告者,並附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之執業執照影本。
    2.為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並附會員證影本。
    3.提供僑胞參加之旅遊產品行程規劃(包含旅遊路線行程表、擬住宿飯店、僑胞參與慶典活動之規劃及行程說明等)。
    4.經本會核備後之旅行社,倘於旅遊活動辦畢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三條公告者,本會得撤銷其核備。
(三)慶典旅遊行程由承作旅行社依下列規定規劃安排:
    1.旅遊期間: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2.旅遊地點:臺灣本島各地或離島地區;本要點所稱之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3.旅遊行程由承作旅行社安排,並鼓勵結合國內各項觀光優惠及本會i僑卡專案,安排前往各縣市政府旅遊亮點,進行臺灣在地深度體驗活動,讓僑胞瞭解臺灣各城市之發展及地方特色。
    4.承作旅行社須將「國慶晚會」、「國慶大會」或「國慶焰火」等國慶籌備委員會公布之相關慶典活動(辦理地點以當年國慶籌備委員會公布為準),或參訪本會i僑卡特約商店,擇一納入旅遊行程規劃。 
    5.為加強推廣慶典旅遊,承作旅行社應製作宣傳網頁或影片,提供本會連接公告海外僑界,並設立單一窗口服務僑胞。
    6.經本會核備之行程路線,日後若有調整變動,承作旅行社應向本會申請核備。
(四)承作旅行社應指定聯絡窗口,與本會保持聯繫,隨時告知相關接團情形,並應於活動前參與本會舉辦之慶典說明會議,瞭解並遵守慶典活動相關規定,參加慶典活動亦需配合本會調度。
(五)承作旅行社請款期間:十月十一日起至十一月二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六)承作旅行社請款注意事項:
    1.請款檢附表件(務請依下列順序備妥各表件):
   (1)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正本(請款金額為本會補助金額,不含僑胞自付額。)
   (2)「請款明細總表」(如附表一),並依式填妥各欄相關資料及加蓋旅行社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章。
   (3)「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如附表二),須將「僑胞證」副聯正本【正面經僑胞親筆簽名(須與僑胞證副聯所載姓名文字相符)
        及註明參加「國慶晚會」、「國慶大會」或「國慶焰火」等國慶籌備委員會公布之相關慶典活動或參訪本會i僑卡特約商店,依
        序黏貼於相對應之欄位,黏貼序號須與「請款明細總表」序號欄位相對應,不得有誤。
   (4)「旅遊行程查核表」(如附表三),須依旅遊路線製表,依式填妥各欄相關資料並以每日一景點(商家)之紀念戳章或商家店章及旅遊行程全程團體照共三張(三張團體照中須至少一張於參加「國慶晚會」、「國慶大會」或「國慶焰火」等國慶籌備委員會公布之相關慶典活動或參訪本會i僑卡特約商店,以為查核憑證。
   (5)活動日程表(以A4直式呈現)。
    2.承作旅行社將各「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依「請款明細總表」內所載序號排列整齊,附加於「請款明細總表」之後連同相關文件,於請款期間送達本會慶典處參訪組(僑商處),俾依行政程序撥款。
    3.以上請款表件不全時,經本會通知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撥款。
(七)僑胞報名參加旅遊活動於繳費後出發前決定更換旅行社,須由原辦旅行社填報「轉團同意書」(參考格式如附表四)敘明轉團事由,並經僑胞本人、原辦旅行社及接辦旅行社三方共同簽章同意;接辦旅行社須於事後向本會請款時併附「轉團同意書」。至於僑胞須否酌付轉團手續費,依各旅行社規定辦理。
(八)承作旅行社申請補助款,如有冒名頂替旅遊活動或申請文件虛偽不實者,本會除得拒絕撥付或追繳補助款外,並將移請司法機關處理  。
(九)僑胞參加旅遊活動請與承作旅行社簽訂契約,以保障權益;如發生糾紛,得向消費者保護官(https://cpc.ey.gov.tw/)或「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https://www.travel.org.tw/)提出申訴。

五、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全文及相關表件將於本會網站發布,實施期間如有相關疑問,請逕上本會網站查閱或電洽本會十月慶典處,參訪組:(02)2327-2702、2327-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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